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台幣1000│罰金以新台幣1000│ │
│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減為│ │
│ │ │拘役20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台幣1000│ │
│ │ │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罪日期 │97.11.25 │95.7.31 │ │
├────────┼────────┼────────┼────────┤
│ 偵查 (自訴 )機 │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 關年度案號 │字第5008號 │緝字第201號 │ │
│ │ │ │ │
├───┬────┼────────┼────────┼────────┤
│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號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基簡字第 │ │
│事實審│ │32號 │1178號 │ │
│ ├────┼────────┼────────┼────────┤
│ │判期 │98.2.6 │98.12.30 │ │
├───┼────┼────────┼────────┼────────┤
│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號 │98度基簡字第 │98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32號 │1178號 │ │
│ ├────┼────────┼────────┼────────┤
│ │判決期 │98.3.25 │99.2.1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 │否 │ │
├────────┼────────┼────────┼────────┤
│備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1390號(已執 │字第565號 │ │
│ │行)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