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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北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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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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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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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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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7.18 │96.7.17 │96.10.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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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 │基隆地檢 96 年度│台北地檢 9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965號 │毒偵字第 2965 號│毒偵字第91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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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台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 年度訴字第 │97 年度訴字第 │97 年度訴字第 │
│ │ │64 號 │64 號 │499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7.03.31 │97.03.31 │97.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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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台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7 年度訴字第 │97年度訴字第 │97 年度訴字第 │
│ │ │64 號 │64號 │499 號 │
│判 決├────┼────────┼────────┼────────┤
│ │判 決│97.06.04 │97.6.4 │97.09.1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 │ 是 │ 是 │ 是 │
│罪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 97 年度│基隆地檢 97 年度│台北地檢 97 年度│
│ │執字第 2079 號 (│執字第 2079 號 (│執字第 6062 號 (│
│ │基隆地檢 97 年度│基隆地檢 97 年度│基隆地檢 97 年度│
│ │執更助字第68號) │執更助字第68號) │執更助字第6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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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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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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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10.7 │96.9.17 │96.9.17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北地檢97年度 │基隆地檢 97 年度│基隆地檢 9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919號 │毒偵字第1010號 │毒聲偵字第101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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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 年度訴字第 │98 年度訴更一緝 │98 年度訴更一緝 │
│ │ │499 號 │字第1號 │字第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7.08.15 │98.8.31 │98.8.31 │
├───┼────┼────────┼────────┼────────┤
│ │法 院│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7 年度訴字第 │98 年度訴更一緝 │98 年度訴更一緝 │
│ │ │499 號 │字第1號 │字第1號 │
│判 決├────┼────────┼────────┼────────┤
│ │判 決│97.09.15 │98.10.5 │98.10.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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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 │ 是 │ 是 │ 是 │
│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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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台北地檢 97 年度│基隆地檢 98 年度│基隆地檢 98 年度│
│ │執字第 6062 號 (│執字第3169號 │執字第3169號 │
│ │基隆地檢 97 年度│ │ │
│ │執更助字第68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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