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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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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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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已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減為有期徒刑1月 │ │ │
│ │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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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9日 │96年5月16日下午7│96年6月3日 │
│ │ │時15分往前回溯96│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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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5號 │偵字第1953號 │字第170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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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板橋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702│96年度簡字第2465│97年度簡字第8454│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6年5月25日 │96年8月13日 │97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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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702│96年度簡字第2465│97年度簡字第8454│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6年6月26日 │96年9月10日 │97年11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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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3797號(96執│字第5920號(已執│更字第18415號( │
│ │減庚2759號已執畢│畢) │已執畢) │
│ │) │(與編號1、3所示│(與編號1、2所示│
│ │(與編號2、3所示│之刑,曾經臺灣板│之刑,曾經臺灣板│
│ │之刑,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橋地方法院以98年│
│ │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度聲字第1966號裁│
│ │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9月) │
│ │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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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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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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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15日 │ │ │
│ │(已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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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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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0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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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37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2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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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378號 │ │ │
│ ├────┼────────┼────────┼────────┤
│ │判 決│99年1月1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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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
│ │字第28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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