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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5 號、97年度執字第3645號、98年度執字第83、349 、9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11 號審理,並於98年2 月11日判決,於98年3 月16日確定。
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丁妍君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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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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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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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 月3 日 │ 97年1 月6 日 │ 97年8 月11日 │
├───────┼──────────────┼──────────────┼──────────────┤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24 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24 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466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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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646 號 │ 97年度訴字第646 號 │ 97年度訴字第1619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7年7 月24日 │ 97年7 月24日 │ 97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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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774號 │ 97年度上訴字第4774號 │ 97年度訴字第1619號 │
│決├─────┼──────────────┼──────────────┼──────────────┤
│ │確 定日 期│ 97年10月23日 │ 97年11月20日 │ 97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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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45號 │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45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83號 │
│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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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7日 │ 96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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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696號│基隆地檢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 │ │
│機關年度案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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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245號 │ 98年度基簡字第111 號 │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7年9 月30日 │ 98年2 月1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410號 │ 98年度基簡字第111 號 │ │
│決├─────┼──────────────┼──────────────┼──────────────┤
│ │確 定日 期│ 97年12月23日 │ 98年3 月16日 │ │
├─┴─────┼──────────────┼──────────────┼──────────────┤
│ 附 註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49 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972 號 │ │
│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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