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9,聲,317,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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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共3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9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2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確定;

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前揭2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揭共3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7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86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2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3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為100年1月10日,亦有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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