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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8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3、4、6 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翁其良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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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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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竊盜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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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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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8.07.25 │98.04.19 │97.07.25下午6時 │
│ │ │ │40分為警採尿前回│
│ │ │ │溯1至2日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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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字第4511號 │字第6494號 │偵字第1707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事實│案號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訴字第1040│
│審 │ │1315號 │1408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10.26 │98.11.26 │9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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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判決│案號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 │ │1315號 │1408號 │4987號 │
│ ├────┼────────┼────────┼────────┤
│ │判決確定│98.12.07 │98.12.28 │99.01.18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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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3664號 │字第48號 │字第3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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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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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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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8.08.19 │98.08.18、19 │98.04.07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726號 │偵字第1726號 │偵字第1003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事實│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088│98年度訴字第1088│98年度訴字第667 │
│審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11.12 │98.11.12 │98.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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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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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 │ │5048號 │5048號 │667號 │
│ ├────┼────────┼────────┼────────┤
│ │判決確定│99.01.18 │99.01.18 │99.03.08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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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386號 │字第386號 │字第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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