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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6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郭宏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上開本金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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