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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劉宥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其延滯第一個月者以新臺幣伍佰元,其延滯第二個月者以新臺幣陸佰元,其延滯第三個月者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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