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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永鴻
王淑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另債務人陳永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永鴻邀債務人王淑子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3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55,585元未給付,其中97,516元為消費款、52,069元為循環利息、6,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永鴻於93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3年5月28日起至98年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24日止累計28,451元未給付,其中25,090元為本金、2,483元為利息、8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永鴻於93年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3,000元,約定自93年5月29日起至98年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24日止累計120,709元未給付,其中81,069元為本金、33,583元為利息、6,0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淑子、陳│10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7516 │永鴻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永鴻 │10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25090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陳永鴻 │10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81069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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