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促,2903,201104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芷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芷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

(二)債務人至民國100年3月2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7,548元未給付,其中45,203元為消費款、28,74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芷伶    │100年3月3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5203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