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促,2929,20110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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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根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根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二)債務人至民國100年3月3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2,041元未給付,其中39,133元為消費款、92,908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吳根發    │100年3月3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9133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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