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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
債 權 人 金源先
代 理 人 金 豎
債 務 人 羅子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零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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