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促,3970,2011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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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楊基隆
債 務 人 黃柏揚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第九行債務人欄及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暨附表中全部關於「黃柏『楊』」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柏『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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