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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周紹義
債 務 人 徐安成原名徐偉利.
徐詩沛原名徐偉君.
一、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徐詩沛(原名徐偉君)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徐詩沛(原名徐偉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徐詩沛(原名徐偉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徐詩沛(原名徐偉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徐詩沛(原名徐偉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徐詩沛(原名徐偉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徐詩沛(原名徐偉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徐詩沛(原名徐偉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於民國(下同)94~98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徐詩沛(原名徐偉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89,652元。
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徐安成(原名徐偉利)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89,65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徐詩沛(原名徐偉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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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7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53978 │名徐偉利)│ │ │ │
│ │元 │、徐詩沛 │ │ │ │
│ │ │(原名 │ │ │ │
│ │ │徐偉君) │ │ │ │
├──┼───┼─────┼──────┼──────┼───────┤
│ 2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7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53978 │名徐偉利)│ │ │ │
│ │元 │、徐詩沛(│ │ │ │
│ │ │原名徐偉君│ │ │ │
│ │ │) │ │ │ │
├──┼───┼─────┼──────┼──────┼───────┤
│ 3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7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54918 │名徐偉利)│ │ │ │
│ │元 │、徐詩沛(│ │ │ │
│ │ │原名徐偉君│ │ │ │
│ │ │) │ │ │ │
├──┼───┼─────┼──────┼──────┼───────┤
│ 4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7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54918 │名徐偉利)│ │ │ │
│ │元 │、徐詩沛(│ │ │ │
│ │ │徐偉君) │ │ │ │
├──┼───┼─────┼──────┼──────┼───────┤
│ 5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7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57087 │名徐偉利)│ │ │ │
│ │元 │、徐詩沛(│ │ │ │
│ │ │原名徐偉君│ │ │ │
│ │ │) │ │ │ │
├──┼───┼─────┼──────┼──────┼───────┤
│ 6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7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70622 │名徐偉利)│ │ │ │
│ │元 │、徐詩沛(│ │ │ │
│ │ │原名徐偉君│ │ │ │
│ │ │) │ │ │ │
├──┼───┼─────┼──────┼──────┼───────┤
│ 7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7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71648 │名徐偉利、│ │ │ │
│ │元 │徐詩沛(原│ │ │ │
│ │ │名徐偉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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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7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72503 │名徐偉利)│ │ │ │
│ │元 │、徐詩沛(│ │ │ │
│ │ │原名徐偉君│ │ │ │
│ │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978 │名徐偉利)│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徐詩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徐偉君│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978 │名徐偉利)│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徐詩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徐偉君│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918 │名徐偉利)│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徐詩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徐偉君│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918 │名徐偉利)│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徐詩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徐偉君│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5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087 │名徐偉利)│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徐詩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徐偉君│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6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622 │名徐偉利)│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徐詩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徐偉君│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7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648 │名徐偉利)│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徐詩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徐偉君│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8 │新臺幣│徐安成(原│99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503 │名徐偉利)│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徐詩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徐偉君│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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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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