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促,4197,2011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賴 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364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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