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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劉凰娟
劉美代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劉凰娟、劉美代於民國92年8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自民國97年10月14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0年5月10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46,27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6,191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劉美代、劉│民國100年5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46276 │凰娟 │10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劉美代、劉│民國100年5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46276 │凰娟 │10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300,延滯第 │
│ │ │ │ │ │二個月當月計付│
│ │ │ │ │ │逾期手續費NT │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500,延滯連 │
│ │ │ │ │ │續三個月以上( │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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