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促,5020,2011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安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安邦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161,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02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安邦    │自民國 09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5713 │          │11月 28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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