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促,5045,201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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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嘉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5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389元未給付,其中1,860元為消費款、2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嘉修於96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96年10月26日起至101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5日止累計182,512元未給付,其中175,007元為本金、7,015元為利息、4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嘉修    │100年5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60元│          │            │            │算之利息。    │
├──┼───┼─────┼──────┼──────┼───────┤
│  2 │新臺幣│林嘉修    │100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9%│
│    │175007│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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