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執消債清,4,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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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林明宏
代 理 人 黃教倫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蔡鴻儒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春旺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朱有慶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陳偉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一)於100年3月24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列印。

(二)調取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三)列印債務人配偶黃秀嬌戶籍謄本、100年4月19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列印、及調取其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及債務人於100年3月29日陳報狀內所示。

得知債務人之財產僅有座落於基隆市安樂區○○○段374(2/36)、393(10/108)、安樂區○○段853(10/108)、883(10/108)地號4筆共有土地。

債務人所有上開共有土地自應有予變價之必要。

是本院於100年5月20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林明宏(Z000000000)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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