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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李謝秀鳳
被繼承人 李文龍 生前最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文龍(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1月2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准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明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明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下毋庸登報)
附記: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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