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養聲,27,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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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薛磊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周蘭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薛磊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收養周蘭英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薛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周蘭英(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係軍中同袍,收養人未結婚、沒有生育子女,自被收養人幼年時,即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至今已有44年,今因收養人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已無其他親人,對被收養人視如己出,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定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收養後被收養人不改姓。

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調查表、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生母除戶戶籍謄本、被收養人配偶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被收養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據。

二、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2、之4及之5條所列不得認可收養之情形,有上開證據可據,依法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被收養人已成年之長子李乾緒、次子李禎緒就本件收養,已同意受收養效力所及,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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