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基小,185,201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陳英智
施佐樺
被 告 許華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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