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李欽傑
訴訟代理人 陳文琪
被 告 丁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