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基小,331,201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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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馬自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瑞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100.年度基小字第3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為小額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3、第0436條之1第3項、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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