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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游豐維
被 告 林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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