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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劉士銘
楊子儀
被 告 陳錦雲原名林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八五五;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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