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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游豐維
被 告 伊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五、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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