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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6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林欽明即林洹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參拾壹元及(一)其中之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其中之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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