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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53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雅玲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雅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雅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92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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