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家聲,115,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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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陸基生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汪佩珍間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
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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