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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胡潔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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