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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胡潔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項通知已於100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官 何怡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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