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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振豐、胡志豪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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