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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李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家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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