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補,207,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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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鴻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祖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533,389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15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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