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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尚鼎殯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簡志亮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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