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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連文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保險契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提出保險契約書,逾期不繳或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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