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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郭婉玲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猷土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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