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親,15,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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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林欽榮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木村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然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非被告林木村之婚生子女,及確認已故訴外人嚴阿同為原告之父,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
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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