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重訴,31,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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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郭清祈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蒼苔及郭水來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即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100,00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以書面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送達原告(由送達代收人郭昭欣親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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