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煒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209,1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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