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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隆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明美
代 理 人 陳淑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 2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8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0年2月2日,是日為農曆除夕,自該日起至 100年2月7日起為春節假期,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 8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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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除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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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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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隆鉅工程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99年8月30日 │1,300,000元 │BN0000000 │ │
│ │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基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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