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暄陽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