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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智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0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709元及費用1,54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100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0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4元及費用6,479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智信 46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462 │0000000000│10月 26日 │ │ │
│ │元 │300 │起 │ │ │
├──┼───┼─────┼──────┼──────┼───────┤
│ 002│新臺幣│許智信 46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85141 │0000000000│10月 26日 │ │點七五 │
│ │元 │300 │起 │ │ │
├──┼───┼─────┼──────┼──────┼───────┤
│ 003│新臺幣│許智信 46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2651│0000000000│10月 26日 │ │ │
│ │元 │406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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