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1,司促,8108,2012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08號
債 權 人 基隆市立醫院

法定代理人 江耀國
代 理 人 王昱中
張格
債 務 人 吳錦松

吳錦樹


吳麗卿
17之3號

吳錦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宗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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