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1,基簡,811,201305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桂芬間因101年度基簡字第8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