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1,家親聲,64,2013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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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抗 告 人 林心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永裕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之101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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