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 告 GEFCO LIMITED(英商捷富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regg McDonald
訴訟代理人 李孟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4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有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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