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1,重訴,15,2018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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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 告 GEFCO LIMITED(英商捷富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regg McDonald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劉鎮瑋律師
楊佩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1月9日判決,並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2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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