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被 告 葉介弦
被 告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蔡宥驊
參 加 人 泰安產物保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甫
複 代理人 趙傳芬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